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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州市游泳协会冬泳专业委员会章程

 
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苏州市游泳协会冬泳专业委员会。
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全市冬泳爱好者自愿结合的、非营利性的群众性体育组织。
第三条 本会宗旨:自觉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维护社会道德风尚。贯彻全民健身计划纲要,团结全市冬泳爱好者,开展冬泳活动和科研活动,培养勇敢精神和坚强意志,增进身心素质,为促进两个文明建设、实现四个现代化作贡献。
第四条 本会接受苏州市体育总会和游泳协会的业务指导、苏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设在苏州市沧浪区建设局内。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:
1、宣传科学冬泳知识,逐步壮大冬泳队伍。
2、开展冬泳科研活动,提高冬泳健身水平。
3、举办各项冬泳活动;加强与各兄弟组织的交流和友谊;参加全国性、地区性冬泳赛事。
4、举办竞技、救护培训班,提高竞赛、救护水平。

第三章 会员
第七条 本会接受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。各冬泳队、分会为团体会员。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l、拥护本会章程,维护本会声誉;
2、热心参加冬泳,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3、执行本会决议,承担本会工作;
4、每年自觉交纳会费;团体会员可集中后交纳。

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:
1、提交入会申请书;
2、填写会员登记表、健康情况表、交纳会费;
3、经本会批准后,发给会员证。
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1、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;
2、有建议、批评和监督权;
3、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;
4、人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1、执行本会决议,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2、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,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;
3、热心支持与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;
4、按时交纳会费,坚持参加冬泳。
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告知本会,退回会员证。凡两年不参加冬泳,不交纳会费者,视为自动退会。 (特殊情况除外)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本会委员会讨论通过,予以除名。
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。
会员大会的职权是:
l、制定和修改章程;
2、选举和罢免委员;
3、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4、决定终止事宜;
5、审议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一年召开1—2次。

第十五条 本会的委员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并对会员大会负责。每届委员会任期四年。
第十六条 委员会的职责是:
l、执行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决议;
2、选举和罢免主任、副主任、秘书长;
3、筹备召开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;
4、向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5、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6、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会或冬泳队等实体机构;
7、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8、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
9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10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七条 本会主任、副主任、秘书长任期四年(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),最高年龄不超过70岁;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,并报市体育总会审查、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,方可继续留任。
第十八条 本会主任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。
第十九条 本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:
1、召集和主持全体委员会议;
2、检查督促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和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3、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第二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1、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2、协调各办事机构和各分支机构、冬泳队开展工作;
3、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冬泳队主要负责人,交委员会决定;
4、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;
5、办理民间体育交流,处理日常事务。
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:
l、会费;
2、赞助(会员捐赠;企业、单位或个人赞助);
3、政府资助;
4、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任何人不能挪作他用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二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、清楚。
第二十四条 本会配备有专业职称资格的会计人员,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。
第二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和委员会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、赞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。
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二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,报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审议。
第二十七条 修改的章程,须在委员会通过15天内,经市体育总会审查同意,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附则
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4年3月14日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表决通过。
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。 (4月1日生效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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